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委托代理人吴光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桂华委托代理人张焦平委托代理人李宪云原审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1幢1单元7层10702室。负责人赵镇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以与被上诉人陕西宇旺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争议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智审判员 曹卫军审判员 文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乌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