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志辉与陕西省建工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辉,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赵志辉,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生刚,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淼,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辉诉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辉撤回起诉。诉讼费7400元,退还原告赵志辉7000元,由原告赵志辉负担400元。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