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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吴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241号罪犯吴建军,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疏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0)德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十一日以(2000)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二年八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301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九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408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六年十月二十日、二○○八年四月二十日、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