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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涂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某地。委托代理人彭钢强,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向某甲,男,现年50岁,土家族,农民,住某地。被告向某乙,女,现年42岁,土家族,农民,住某地。被告向某丙,女,现年60岁,土家族,农民,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模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