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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委托代理人:金奋强。被告: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淼。原告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亨公司)诉被告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开封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富亨公司起诉称:2012年6月2日,原、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卷筒白板纸,数量按被告要求,价格按市场价定。合同订立后,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价值679713元的白板纸。2012年11月16日,双方在供货结束后订立协议,约定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后,余下货款在2012年12月底前付100000元,2013年春节前付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永氏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9113元,支付自2013年2月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3年9月24日为9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永氏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9113元,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3年9月24日为9756元)。原告富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事实;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8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交易额为679713元,扣除原告补偿被告的损失20000元,原告实际给被告开具659713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3、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同意在2012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余款在2013年2月份前付清的事实。被告永氏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富亨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永氏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6月20日,被告永氏公司与原告富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白板纸。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至双方交易结束,原告共出卖给被告价值679713元的白板纸。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410600元。2012年11月16日,被告永氏公司与原告富亨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确认原告补偿被告损失20000元,余下货款被告承诺在2012年12月底付100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付清剩余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富亨公司与被告永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永氏公司欠原告富亨公司249113元货款未付的事实清楚,被告永氏公司理应依约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因被告永氏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富亨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49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亨纸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49113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3年9月24日为日为9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2591.5元,由被告南通永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