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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被告邱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卫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