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被告邱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卫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