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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韦波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波,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韦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室。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波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