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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军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402号申请人:李军民。被执行人:晁荣祥,)工地。申请执行人李军民与被执行人晁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开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李军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706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晁荣祥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合议庭合议,于2013年11月8日程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河开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薛同忠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何友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万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