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藁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全军、田志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军,田志响,王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藁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军。被执行人:田志响。被执行人:王元明。关于田志响、王元明等盗窃罪一案,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田志响、王元明犯罪所得赃款27600元,予以追退,返还受害人张全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全军撤销对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