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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藁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全军、田志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军,田志响,王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藁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军。被执行人:田志响。被执行人:王元明。关于田志响、王元明等盗窃罪一案,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田志响、王元明犯罪所得赃款27600元,予以追退,返还受害人张全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全军撤销对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藁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