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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新康居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中建二局四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新康居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建二局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新康居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中建二局四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新康居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中建二局四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