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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蒋建红与杨维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红,杨维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蒋建红。委托代理人潘建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红与被告杨维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红以“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8元,由原告蒋建红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