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东与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东,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896号原告张启东,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顺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东与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东承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