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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被告晁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肖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肖宾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