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董群与姜卓琴、董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卓琴,董群,董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卓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群。原审被告:董志忠。上诉人姜卓琴为与被上诉人董群、原审被告董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姜卓琴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卓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