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准好与申屠芬华、申屠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准好,申屠芬华,申屠利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周准好。被告:申屠芬华。被告:申屠利丹。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准好与被告申屠芬华、申屠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准好于2013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准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准好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准好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柳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