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滁州市顺通塑料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市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顺通塑料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云,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4177.2元。本院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