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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褚加强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加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绍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加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加强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祝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加强及其辩护人王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加强平日嗜赌,常赴澳门赌博。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褚加强因缺乏赌资,以做资金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880万元,并于次日赴澳门赌博。同年5月1日,被告人褚加强以同样理由向朱某借款。次日,被告人褚加强从他人处借得人民币200万元归还朱某,并支付利息9.24万元,以此骗取朱某的信任,再次骗得人民币800万元。同年5月3日,被告人褚加强再次赴澳门赌博。综上,被告人褚加强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680万元,除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209.24万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1470.76万元。后被害人朱某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被告人褚加强于同年5月11日潜逃,并于同月17日在浙江省慈溪市影城旅社大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褚加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加强所借第一笔款880万时无诈骗故意,不应认定为诈骗;第二节诈骗之前,褚加强已从他人处借得200万元欲归还朱某,还此款不是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褚加强平日嗜赌,常赴澳门赌博。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褚加强因缺乏赌资,即向素有资金往来的被害人朱某谎称做生意,骗取人民币880万元,并于次日赴澳门赌博。同年5月1日,被告人褚加强以同样理由向朱某借款。次日,被告人褚加强从他人处借得人民币200万元归还朱某,并支付利息9.24万元,以此骗取朱某的信任,再次骗得人民币800万元。5月3日,被告人褚加强再次赴澳门赌博。综上,被告人褚加强共计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680万元,除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209.24万元外,实际骗得人民币1470.76万元。后被害人朱某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被告人褚加强于同年5月11日潜逃,并于同月17日在浙江省慈溪市影城旅社大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褚加强以做信用证生意为名向她借款880万元,第二天她叫亲戚邹某汇款。5月2日,褚加强通知她已还200万元,其余过五天再还,并于当晚到她家以同样理由要求再借800万元,一星期就还。第二天她又叫邹某汇款。借款到期后,褚加强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2、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4日,朱某对她说褚加强做存贷汇票赚钱,让她也凑点钱去赚钱。第二天她汇给褚加强580万元,听说褚加强原欠朱某的300万元也抵了过去,实际借880万元。5月2日,朱某说褚加强还要借钱,且上次已还200万元,她和朱某又向亲戚借钱凑了800万元汇给褚加强。3、证人俞某证言,证实她是褚加强前妻,褚加强每年都要去澳门几次赌博。因褚加强赌博,二人于2010年离婚,离婚后她仍在帮褚加强还赌债。借朱某的1480万元她不知情,听朱某说钱汇到珠海去了,应该是褚又去赌博了。4、证人孙某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4月24日、5月2日和褚加强去澳门,跟褚加强去过赌场,看到褚加强持有巨额港币、换取巨额筹码等,下注大时一把可输赢百来万。褚加强赌博是输的。5、证人褚某证言,证实她是褚加强的女儿,做资金生意。2013年4月18日通过父亲向朱某借了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直接还到朱某的卡上,另300万元于4月28日受朱某指示还到了父亲褚加强的卡上。6、褚加强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邹某银行转账记录、朱某农行转账记录、凭条等,证实朱某等将1680万元交付给褚加强及褚加强还给朱某209.24万元。7、航空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签发信息,证实褚加强于2013年4月25日、5月3日赴澳门的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褚加强人民币11730元,港币310元,手机二只,一只棕色诺基亚滑盖,一只灰色三星滑盖。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褚加强的归案经过。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褚加强的基本身份信息。11、被告人褚加强供述,证实他以前经常向朱某借钱。2013年4月23日,他约孙某陪他去澳门赌博,因缺乏赌资,24日他以做生意为由向朱某借款880万元,25日朱某的亲戚邹某打到他账户580万元,另商定女儿褚某将还朱某的300万元钱打到他的账户,钱到账后他让人将钱兑换成港币,直接汇到他澳门赌场的账户里。4月25日他和孙某去澳门赌博,4月29日输光回到绍兴。5月1日他再次以做生意为由向朱某借800万元,因朱提出上一笔的钱还未还,他于次日向女儿借了200万元还给朱某。5月3日朱某的800万元到账后,他就又和孙某去澳门赌博了,5月5日又输光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朱某催他还钱,5月11日他就手机关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褚加强将所骗款项用于赌博,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第一笔880万元借款无诈骗故意,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褚加强诈骗数额达1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没有退缴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加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褚加强的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人民陪审员  徐瑞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琼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