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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继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明,柳风艳,魏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明。被执行人柳风艳。被执行人魏学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同年9月1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学仁有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学仁的拆迁补偿款18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