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继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明,柳风艳,魏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周继明。被执行人柳风艳。被执行人魏学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同年9月1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学仁有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学仁的拆迁补偿款18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