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伯广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英,青岛纺联集团六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纺联集团六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舟,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及利息10929.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62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门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