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郯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郯城县花���乡北涝沟村村委会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达,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达,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商初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村委会所有的在花园乡北涝沟村村委会村委会院内的银杏树及即将到期的(北湖闸沟沿西旁、东至鱼池)承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村委��村集体所有的承包地使用权(北湖闸沟沿西旁、东至鱼池)。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