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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德文与唐清云、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文,唐清云,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公祥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田德文。被告唐清云。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被告公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