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0#厂房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855506。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翟小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tyImages,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disc。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登载有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SP003969,标题:Rappelling,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ettyImages,Inc.的相关版权申明,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华盖公司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封面标有“USER优色”的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在该宣传册第五页中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SP003969的Photodisc品牌图片基本一致。该宣传册封底标有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客服热线、工厂地址、电话、传真、网址、营销中心等信息。华盖公司称被控侵权宣传册是2012年3月5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2年第十三届中国(武汉)国际公共安全技术及警用装备展上取得的。优色公司系于2008年9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晶监视器的生产等。另查明,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又查明,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SP003969的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申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优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涉案宣传册的封底标有优色公司名称、客服热线、工厂地址、电话、传真、网址、营销中心等信息,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优色公司,优色公司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优色公司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优色公司如此详尽的公司商业信息编辑、印制该宣传册,因此原审法院确认优色公司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优色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优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优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优色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优色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优色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优色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优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优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优色公司负担。上诉人优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华盖公司支付优色公司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2、上诉费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华盖公司提交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并未对涉案图片(攀岩)确认版权,只是明确了华盖创意为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但并未证明以上两张图片为盖帝公司所有。华盖创意在其网站中展示了本张图片,但并未明确表示版权所有及版权期限;故原审法院认定为华盖创意拥有涉案图片(攀岩)著作权是不正确的。2、华盖印制涉案宣传册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有必要、也极有可能搜集非常详尽的资料,进行商业编辑和改版印刷,损害优色公司的合法权益。华盖公司的大规模诉讼行为,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属问题。根据华盖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GettyImages,Inc.所有,根据GettyImages,Inc.的授权,华盖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对本案的侵权行为依法有权提起诉讼。二、侵权事实的认定问题。涉案的侵权宣传册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联系电话、企业地址、网站和相应的传真及营销中心等信息,均指向优色公司,优色公司是涉案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优色公司的委托和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难以完成涉案宣传册的印制和散发,因此,在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基础上依法应认定涉案的侵权宣传册是优色公司的企业宣传资料,其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色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品;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优色公司二审提出请求判令华盖公司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因该诉请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优色公司可另偱法律途径解决。涉案SP003969图片刊登在GettyImages,Inc.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Images,Inc.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Images,Inc.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Images,Inc.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在优色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GettyImages,Inc.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经过GettyImages,Inc.许可,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Images,Inc.所授权品牌图片,而涉案图片属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举的Photodisc品牌,故华盖公司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优色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宣传册中的主要联系方式和优色公司办公室照片及举办活动的照片均指向优色公司,显属为优色公司利益制作、使用,故原审认定优色公司系涉案宣传册的印制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优色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宣传册系华盖公司为侵权诉讼自行印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优色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