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宋某,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荆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