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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洪定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李忠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洪定燕,李忠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洪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定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为与洪定燕、李忠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