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余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新余市惠泽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新余市惠泽工贸有限公司;彭三根;彭香莲;彭建敏;张霞;彭怀泓;吴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余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9号。被执行人:新余市惠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复兴大厦2101号室。法定代表人:彭三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三根,男,1959年3月15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彭香莲,女,1960年2月15日生,系彭三根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建敏,男,1972年6月7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张霞,女,1972年7月28日生,系彭建敏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怀泓(又名彭小敏),男,汉族,1970年3月9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吴莹,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系彭怀泓妻子。住址同上。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余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惠泽工贸有限公司、彭三根、彭香莲、彭建敏、张霞、彭怀泓、吴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惠泽工贸有限公司、彭三根、彭香莲、彭建敏、张霞、彭怀泓、吴莹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200028.97元(其中标的款9126994元,执行费73034.9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胤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