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龙海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海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85号罪犯龙海文,无业。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武刑初字第18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龙海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4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龙海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11月在监狱队列竞赛中获奖励分0.5分,2013年5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奖励分5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5月共获奖励分105.9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龙海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海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海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