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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一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孟凡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忠,李静,李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一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忠。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李兆刚。申请执行人孟凡忠、李静与被执行人李兆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邹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邹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