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珊与罗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珊,罗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周珊,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九里区。被告:罗寅文,男,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珊与被告罗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