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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刑小龙、李胡益与崔素香、牟家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小龙,李胡益,崔素香,牟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178-1号申请执行人刑小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胡益,农民。被执行人崔素香,农民。被执行人牟家俊,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四终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素香、牟家俊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毕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