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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百色XX厂出纳,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百色XX厂的出纳员。2006年百色矿务局代管百色XX厂���,具体工作由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经总公司领导和百色XX厂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百色XX厂职工的水电费先由总公司垫付后,由百色XX厂财务人员向职工收取水电费及房租,上交总公司填补水电费支出。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间,黄XX利用收取百色XX厂职工水电费及房租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不上交总公司的方法,挪用公款71592.30元供个人赌博及生活开支。2011年5月,黄XX在挪用公款行为被单位发现后潜逃。2013年7月20日,黄XX在广东省廉江市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百色市人民政府百政(2006)249号批复、百色矿务局委员会百矿党字(2006)25号文件,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收款收据,情况说���,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百色XX厂的出纳员。2006年经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复由百色矿务局代管百色XX厂后,具体工作由百色矿务局设立的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后经总公司领导和百色XX厂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百色XX厂职工的水电费先由总公司先予垫付,之后由百色XX厂财务人员向职工收取水电费及房租,上交总公司填补水电费支出。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间,被告人黄XX利用收取百色XX厂职工水电费及房租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不上交总公司的方法,挪用公款71592.30元供个人赌博及生活开支。2011年5月,被告人黄XX在挪用公款行为被单位发现后逃离百色。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黄XX在广东省廉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林XX的证言:我是百色XX厂财务的会计。百色XX厂由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托管后,在2009年3月开始受总公司委托,负责代其向XX厂的生活区及外租户收取其生活开支的水电费。我厂出纳黄XX在代收本厂职工生活水电费后至今还有71592.30元不及时上交到总公司。2、证人冉XX的证言:我任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兼任百色XX厂工会主席。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百色XX厂的财务出纳黄XX收取XX厂职工住户交来水电费一共103199元,截止2011年4月30日上缴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31607元,尚有71592元未交到总公司。让百色XX厂财务科的黄XX和林XX代收XX厂生活区职工的水电费,再上缴到总公司的财务部,是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领导和百色XX厂领导共同研究决定。3、证人廖XX的证言:我是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与百色XX厂财务是各自独立的,百色市国资委委托百色矿务局托管百色XX厂后,百色XX厂职工生活水电费都是由我们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代为垫支,再由百色XX厂财务向职工收取后上缴总公司,XX厂是由出纳黄XX和会计林XX负责收取水电费。总公司财务在2011年4月份的时候,发现XX厂没有上缴的水电费数额越来越大,就反应到总公司工会,后工会把黄XX手上的收据凭证收上来审查,发现黄XX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尚有71592元没有上缴。4、证人谭XX的证言:2008年我调到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矿山分厂��作,任统计员,矿山分厂的职工生活水电费由我收取,收取水电费后上交给百色市XX厂财务科的黄XX或林XX,每次上交水电费都有黄XX或林XX写给收款收据。5、证人贾XX的证言:2007年百色XX厂被百色矿务局托管后,便分为三个分厂:电机分厂、矿山分厂、汽配分厂。2011年3月汽配分厂又被整合到其余两个分厂内。我任电机分厂统计员,代总公司向本分厂职工收取房租、水电费,统一上交到XX厂出纳黄XX处。6、证人覃XX的证言: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我在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汽配分厂担任统计员。2011年3月汽配分厂解体分流后,我在矿山设备分厂担任统计员。我收取员工水电费后,以现金形式交到公司财务科出纳黄XX或林XX会计处。他们开具收款收据。7、证人潘XX的证言:原电机小学内租户的水电费,由我收取现金后,全部交到XX厂财务科出纳黄XX或林XX处。8、证人利XX的证言:我在右江区东笋村经营一家“国雄”米粉厂,米粉厂用水是接百色XX厂的,水费我是拿现金去XX厂交。9、证人梁X的证言:我原在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黄XX去代收水电费前,要从我们财务部领取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是存根,黄XX自己留。第二联是客户联,第三联是记账联,黄XX缴款给我们的时候将该联交给我们。大概2011年5月份,总公司财务部通过核查黄XX从我们财务部领出去的房租水电费收款收据存根,发现黄XX还有一部分收款收据记账联没有交给我们。2011年5月11日,XX厂工会主席冉XX和我一起找黄XX要那部分没有交来的收款收据,通过核对这部分收据的第一联存根,我们发现黄XX2011年1月至4月间收取的水电费共计103199.9元,交到财务部的只有31607.6元,还有71592.3元未上交。10、证人韦XX的证言:我在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担任财务出纳工作。2011年3月4日,我接手这个工作,黄XX一共交给我两次房租、水电费。第一次是8049.5元,第二次是23558.1元。11、证人甘XX的证言:我是黄XX的妻子。2011年5月某天,黄XX离开家后就没有回来。12、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技鉴(2013)31号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书,证实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29日间,黄XX收取属百色XX厂的房租水电费收入中,有71592.3元没有交给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入账。1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技鉴字(2012)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所提取的233张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收款收据上的出纳和经手人签名与黄XX样本字迹同一。14、百色XX厂证明、被告人黄XX的简历表,证实黄XX于1976年9月招工进厂,系百色XX厂正式在编工人,2006年3月29日调任财务科出纳员。15、劳动合同书,证实1996年4月16日,被告人黄XX与百色XX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6、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2011年1月份工资表,证实被告人黄XX在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领取工资。17、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矿务局代管百色XX厂的批复百政函(2006)249号、百色矿务局委员会文件百矿党字(2006)25号关于设立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的通知,证实经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百色矿务局代管百色XX厂。百色矿务局代管百色XX厂的具体工作由2006年12月28日成立的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负责,总公司党总支下设公司机关党支部、汽配分厂党支部、矿山设备分厂党支部、电机分厂党支部。18、百色XX厂、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百色XX厂、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19、百色XX厂财务科、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部证,证实2009年1月起,百色XX厂职工生活用水���费和房租费由百色XX厂留守财务科人员向职工个人统一收取,后交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财务部20、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情况说明、通知,证实经核对,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间黄XX收取的职工水电费还有71592.3元未上交,公司通知其于2011年5月19日前到公司财务交清。21、百色XX厂通知、百色XX厂百电字(2012)1号文件关于解除黄XX劳动合同的决定,证实被告人黄XX擅自离岗后,百色XX厂于2011年5月18日通知其于同月23日前回岗。后于2011年6月12日,因黄XX连续旷工达二百七十天,经研究决定,解除与黄XX的劳动合同关系。22、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黄XX收取水电费、房租后开具的收款收据的情况。23、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黄XX于2013年7月20日在广东省廉江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同月25日公安机关撤销其在逃人员相关��息24、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XX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25、被告人黄XX的供述:2011年1月份开始至2011年4月份,我收到的百色市XX厂职工的水电费和XX厂的房租总共收了水电费及房租是103199.9元,只上交了31607.6元,挪用71592.3元。我所挪用的公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少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我由于参加赌博,所以挪用公款71592.30元,2011年4月的时候被厂里发现了,经过对账得知还短71592.30元,厂里要我把钱补交齐,可是我无法交齐,就在2011年5月份逃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X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XX退赔被害单位百色XX实业发展总公司人民币7159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建涛代理审判员  黄 嘉人民陪审员  任荃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乾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