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8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少杰,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春晓,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