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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芙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3)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从名叫“细别”的男子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和1粒麻古。王某某从中分出一半,以300元的价格在今朝宾馆大厅的厕所里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余下的一半供自己吸食。2013年6月15日,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1克冰毒,双方约好400元毒资后付。何某某在吸食完一半毒品后表示要将余下的毒品退给王某某。王某某讲剩下的毒品暂放在何某某处。2013年6月20日凌晨,王某某接到邱某某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拨打何某某的电话,要其将身上剩余的冰毒送到今朝宾馆卖给邱某某,并叮嘱何某某收回300元,约好这300元交给王某某后,何某某之前所欠的400元就不用归还了。何某某到达今朝宾馆大厅后,拨打了王某某提供的邱某某电话,尚未与邱某某见面,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何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白色晶体。当天在何某某的配合和指认下,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铁道学院对面加油站前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主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从名叫“细别”(另案处理)的男子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1克冰毒和1粒麻古。王某某从中分出一半,以300元的价格在今朝宾馆大厅的洗手间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余下的一半供自己吸食。2、2013年6月15日,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1996年8月1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1克冰毒,双方约好400元毒资后付。何某某在吸食完一半毒品后表示要将余下的毒品退给王某某,王某某讲剩下的毒品暂放在何某某处。2013年6月19日23时许,邱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并交待毒品来源系从王某某手中所购买。20日凌晨,在民警的要求下,邱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王某某接到邱某某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拨打何某某的电话,要何某某将身上剩余的冰毒送到今朝宾馆卖给邱某某,并叮嘱何某某收回毒资300元,约好这300元交给王某某后,何某某之前所欠的400元就不用归还了。何某某到达今朝宾馆大厅后,拨打了王某某提供的邱某某电话,尚未与邱某某见面,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何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白色晶体。当天在何某某的配合和指认下,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铁道学院对面加油站前将王某某抓获。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王某某、何某某、邱某某2013年6月20日的新鲜尿样进行甲基安菲他明类冰毒、麻古毒品筛选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呈阴性,何某某、邱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邱某某、易某、何某某的证言。证人邱某某证明其在2013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其当时还在今朝宾馆KTV上班,其以300元的价格在今朝宾馆大厅的洗手间从王某某手中购买了1小包冰毒和麻古;证人邱某某、易某证明2013年6月19日23时许,邱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邱某某交待毒品来源系从王某某手中所购买。20日凌晨,在民警的要求下,邱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王某某派的一名男子到今朝宾馆大厅送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该送毒男子身上扣押白色晶体1小包的事实;证人何某某证明2013年6月15日晚,其在王某某所租住的铁道学院附近逸都宾馆旁的房间以4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手中购买约1克冰毒,双方约好400元毒资后付。当晚,其与一个朋友一起吸食了所购买的一半毒品。6月17日,其与王某某通话时表示要将余下的一半毒品退还,王某某表示同意。至6月20日零时许,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找他购买毒品,要其将剩下的毒品送到今朝宾馆并收取毒资300元,其所欠的400元的毒资就不用支付了,此后其按照王某某提供对方的手机号码到今朝宾馆大厅送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所携带的毒品被搜缴的事实;(2)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的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查获毒品照片、辩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19日23时许,该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抓获涉嫌吸毒的人员邱某某后,邱某某交待毒品从王某某手中购买,随后邱某某根据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给王某某要求购买300元的毒品,王某某称其没有时间但会安排朋友送毒。6月20日零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今朝宾馆大厅将王某某派遣前来送毒的何某某抓获,并从何某某身上收缴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的事实;(3)长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毒品保管收据;(4)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3)1670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何某某身上缴获送检的白色晶体净重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5)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分别证明对王某某、何某某、邱某某2013年6月20日的新鲜尿样进行甲基安菲他明类冰毒、麻古毒品筛选检测,王某某的检测结果呈阴性,何某某、邱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相关物证、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在2013年6月20日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教华人民陪审员  曹建棋人民陪审员  崔文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利国附判决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原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