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胡林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117号罪犯胡林,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以(2008)宝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以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对提请罪犯胡林假释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浩,安徽省巢湖监狱刑罚执行科刘海灵、张艺君;证人周群、王峰;罪犯胡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巢湖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林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胡林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林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2012年6月、2013年8月获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胡林的亲属缴纳全部罚金。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胡林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巢湖监狱民警周群,同监区服刑罪犯王峰证实,罪犯胡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巢湖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胡林父母有固定的住所,有较稳定的收入维持生活,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西三十铺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颍上县司法局西三十铺司法所、颍上县司法局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4、收据证实,罪犯胡林亲属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