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40号原告:闫某,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代) 王绍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