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黄鸿能,李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鸿能,男,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滨,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执行担保人郭文训,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黄鸿能、李海滨、执行担保人郭文训银行存款60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黄鸿能、李海滨、执行担保人郭文训收入款项60万元或查封、扣押河南兰龙工贸有限公司、黄鸿能、李海滨、执行担保人郭文训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商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