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刑执字第2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毕建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毕建华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0538号罪犯毕建华,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五日作出(2010)景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建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以(2010)西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157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毕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毕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毕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罪犯毕建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建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