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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文昌求与王集元、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昌求,王集元,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文昌求,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集元,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家超。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昌求诉被告王集元、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6543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前向原告文昌求支付赔偿款30000元,逾期不支付的,原告文昌求可就此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文昌求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就涉案劳务合同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被告王集元也不得再就涉案工程款项再向被告佛山市鼎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诉讼费1804元,由原告文昌求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