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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明根。委托代理人:钱宏伟。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女)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王文艳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