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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苏海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艳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曰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海霞、杨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两人认识时间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原、被告分居多年,长期没有语言和思想交流,无法沟通,互不关心,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生活原因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相互理解、信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曰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