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卢世兴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胡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兴,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胡友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卢世兴,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史锦海,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吉利。住址:南昌县。被告:胡友华,男,50岁,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乐安小区项目部经理,住址不详。原告卢世兴与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胡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世兴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世兴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0.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吕晓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