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陈泽雄与劳锦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雄,劳锦欣,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惜莲,陈梓彬,陈仪琳,陈梓洺,陈基立,陈瑞娥,钟绍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雄,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锦欣,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李政、邓钜章,分别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刚亮。原审被告陈惜莲,女,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审被告陈梓彬,男,汉族,2000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审被告陈仪琳,女,汉族,2002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审被告陈梓洺,男,汉族,2004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上述三原审被告陈梓彬、陈仪琳、陈梓洺的法定代理人陈惜莲,系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原审被告陈基立,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审被告陈瑞娥,女,汉族,1952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审被告钟绍丽,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余兴鹏。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游春荣。上诉人陈泽雄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5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泽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