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昝光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昝光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8号罪犯昝光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2001)红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昝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9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29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昝光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0月30日该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40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昝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昝光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昝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昝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