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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黎胜与吴汉、邱少杰、XX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胜,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学,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汉,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少杰,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XX智(曾用名吴用),男,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审被告: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国雄,总经理。原审被告: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XX智,经理。再审申请人黎胜因与被申请人吴汉、原审被告邱少杰、XX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捷夫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戴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