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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开商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昆山金永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永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商初字第0208号原告昆山金永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远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金永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一合光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永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