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华与汤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汤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沈华。被告:汤守新,其他情况不明。原告沈华诉被告汤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元。诉讼中,原告沈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沈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