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英申请执行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英申请执行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