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粉苗合同纠纷2016执异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川庆,陈世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思波,该公司员工。第一被告:胡川庆,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二被告:陈世景,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牛静,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胡川庆、第二被告陈世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二被告陈世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二被告陈世景的起诉。审判员  蒋华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