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