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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