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陶冶霖诉陶天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84-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男,201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某乙,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某甲与被执行人陶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将被继承人陶某名下的股票(客户号:000026001275,证券名称:ST贤成9100股、ST金泰8000股、天宸股份10200股、方正证券10000股、深天地A10000股、泰达股份10000股、美达股份10000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陶某名下的股票(客户号:000026001275,证券名称:ST贤成9100股、ST金泰8000股、天宸股份10200股、方正证券10000股、深天地A10000股、泰达股份10000股、美达股份10000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顺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