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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与张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站站长。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麟游汽车站负担。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XX兵 来源:百度“”